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

關於審議委員的資格

關於「審議委員」的資格,請參考以下法條之規範。


根據《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》( 102.05.31 公發布)
第 8 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、變更、續辦及其他相
關實驗教育事項,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

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就熟悉實驗教
育之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,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
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;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:
一、教育行政機關代表。
二、專家、學者代表。
三、校長及教師代表。
四、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。
五、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。
前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任期內出缺時,得補行聘(
派)兼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審議會主席,由委員互推產生。
審議會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

根據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》( 102.12.31 公發布)
第 10 條
 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、變更、續辦及
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,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
議會)。
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就熟悉實
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,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
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;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:
一、教育行政機關代表。
二、專家、學者代表。
三、校長及教師代表。
四、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。
五、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。
前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任期內出缺時,得補行聘(
派)兼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審議會主席,由委員互推產生。
審議會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

根據《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》 ( 102.07.12 公發布)
二、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應設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國民教育
   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(以下簡稱本會)審議本市實驗教育
    之申請許可、變更、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。
   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,除本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副局長或主任秘
    書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,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(派)
    兼之,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:
(一)本局代表二人。
(二)專家、學者代表二人。
(三)校長及教師代表二人。
(四)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三人。
(五)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三人。
   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委員於聘期出缺,應予
    補聘(派)兼之;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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